食品安全实现社会共治

网购平台与监管部门需“双向奔赴”

2022-05-09 09:46:13 中国食品报

  随着以电商平台、新零售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传统手工小吃、博主秘制私房菜等各类自制食品在朋友圈、QQ群、微博、短视频平台上推广出售的案例已屡见不鲜。“纯绿色”“无添加”“全手工”“独家秘制”等字眼赚足了“吃货”们的眼球。然而,部分自制食品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满足消费者口腹之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网络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加强平台监管?有关专家近日做出相关解答。

对小作坊,要以“帮”为主,以“管”为辅

  近年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网购,加上我国食品新业态越来越丰富,食品的销售重心逐渐转向线上,也伴生了很多乱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商家无经营资质、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不对版、虚假标注日期、虚假宣传等。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显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食品类纠纷占比达45.65%。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近年来,社会上有“网购食品成纠纷食品”这一说法,原因来自供需双方,一方面,食品的生产门槛较低,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刚需,消费者购买的频率高,因而“踩雷”的概率也很大。

  有人将网购食品问题多发,归咎于一些入网食品经营者没有相关资质,而网络平台又没有进行严格监管。对此,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相关资质,视其所销售的食品类型而定。如果售卖的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自制食品,如自制水果罐头、蛋糕等,则必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许可。但法律给小摊贩、小作坊和食用农产品留了一个灵活的空间,原则上不以取得相关许可为前提。这样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因为获得食品生产安全许可的门槛较高,在小微业态下很难达到这一条件,而小微业态的食品经营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这并不是网络食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理由。

  朱毅认为,目前这种小作坊式的生产能够解决很大一部分家庭的就业和收入问题;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说,家庭小作坊生产的数量多了,就难以控制质量。因此,这种小作坊式的生产要控制好一定的规模,预防消除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此,要以“帮”为主,以“管”为辅,本着帮扶的态度,提出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守住食品安全红线。

食安监管,线上线下要同步

  据媒体调查,很多消费者网购时只能通过网页上的图片或文字来了解商品特性,收到食品后发现货不对版,导致与商家发生纠纷。

  刘金瑞表示,就货不对版问题,国家在立法层面早就有所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消费者购买食品权益受损时,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由平台先赔偿,再找食品经营者追偿。

  刘金瑞说,网络平台在发展初期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往往更加注重规模效应而忽视商家合规的要求,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乱象丛生。从监管层面来说,目前存在一个误区,即“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商户”,这种管理理念存在片面性。在网络平台出现前,食品通过线下渠道进行销售,由有关部门线下监管。网络平台出现后,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没有线下监管的责任了。线上销售的食品出了问题,一定是线下出了问题。因此,在强调平台责任的同时,有关部门的线下监管不能缺位。从技术层面来说,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数据治理的应用还不够。不管是电商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要求网络平台要查验销售主体的资格资质,但由于食品行业监管数据库的建设、数据开放的程度远远不够,导致网络平台查验时没有依据,让资质造假行为有空可钻。因此,亟待建立一个数据驱动型的协同治理平台,以社会共治的思路,实现数据的双向开放,进而形成治理合力。有关部门要贯彻社会共治理念,平台不仅是被监管方,也是社会共治的一股协同力量。线上线下的监管要同步进行,当线下进行抽检检测时,对于不合格的商家,可以将其数据开放给线上;线上的数据也可以开放给线下,比如将线上投诉率比较高的商家名单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这些商家进行重点监管,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并重的思路进行监管。

  朱毅表示,网络平台需要依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包括收集和辨识法定要求的信息,建立纠纷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违法信息、配合执法检查等。如果平台没有履行法定的资质审查等义务,将受到相应惩戒。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明确网络平台和经营者的担责情形,强化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者网购要留“3个心眼”

  有关专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网络食品时,应在3方面多加留意。

  一是关注购买途径,有证更有保障。除特殊情况外,凡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是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在选购网络自制食品时,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成规模的网络交易平台,选择信誉良好的卖家,注意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多关注跨度时间较长的“追加评价”;在网络店铺首页查询卖家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证件照片。询问发货地址,查看是否与证照上提供的地址一致,不要在信息不符的店铺购买食品。

  二是转变消费观念,谨慎小心广告。如“纯绿色”“无添加”“全手工”等宣称词多是商家的宣传策略。“绿色食品”标志需要专门机构认证,网上自制食品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食品。不要过分追求定制造型和口感而私人订制,不要过度崇尚新鲜、健康、无添加。“无添加”并不代表食品安全可靠,合理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食品品质起到促进作用,只要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就可放心食用。反倒是一些家庭、小作坊因生产条件、消毒设施较为简陋,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极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比如自制月饼,月饼馅水分含量高,如果消毒工作不到位,没有添加防腐剂或是产品密封包装不达标,就容易造成细菌大量繁殖引起食物中毒,标榜“全手工”可能连最基本的生产人员健康状况也不能保证。

  三是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因此,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应积极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先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和解,可拨打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王宁 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2年05月09日03版)

  (责编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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