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中)

2023-03-21 09:22:27 中国食品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明确要求外卖打包“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北京市延庆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按照《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外卖封签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2022年6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庆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为进一步查证核实,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通过外卖App点餐,点餐的5家外卖中有4家未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使用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各类餐食可以随意打开。6月27日,延庆区院立案调查,并与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经审查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外卖餐饮安全的监管职责和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院向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凝聚履职合力,加大保护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力度,整改期间,延庆区院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了外卖食品安全专题座谈会,共同到部分外卖餐饮经营店铺进行实地普法宣传,对已包装的外卖食品进行现场查看,引导经营者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封装。

  2022年8月19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了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开展全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原材料进货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操作间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情况、食品安全封签落实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二是对各大外卖平台延庆网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发放了食品安全封签。整改期间,行政机关共办理涉外卖餐饮封签案件4件,对涉案店铺给予了警告处理并采取宣传、引导措施,督促相关经营者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保障外卖食品安全。

  延庆区院于2022年9月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涉案的4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商圈内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按规定使用了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外卖食品包装得到有效密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克拉玛依市某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畜牧公司”)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检时,检出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同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2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分局按照与检察机关签订的线索移送机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市院”)移送了某畜牧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一案线索。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2月11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人员实地走访某畜牧公司,现场察看鸡蛋生产作业车间,了解生产过程及产品销售情况。该公司养殖项目包含产蛋鸡与生猪养殖,被抽检出不合格鸡蛋后,通过生产流程自查发现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是工作人员将鸡饲料与猪饲料在同一混拌装置中加工造成,而在生猪养殖中允许饲料添加氟苯尼考防止生猪生病,在鸡产蛋期间却不允许喂养含有氟苯尼考的饲料。为查实不合格鸡蛋的销售数量及金额,检察人员调取了某畜牧公司案发前后的出库单据,向企业负责人、生产一线工作人员了解核实企业生产情况及产蛋鸡饲养管理等情况,核实了2021年6月7日该公司以11969.28元的价格将含有氟苯尼考的鸡蛋销售给某粮油副食品店,最终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

  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2月1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同年4月20日,针对某畜牧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不合规情形,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某畜牧公司企业合规座谈会,邀请了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人大代表等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方面的专家、业务骨干参加。与会人员提出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自检自查制度,加强生产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产品初检及第三方检测等建议。某畜牧公司承诺将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2022年5月6日,克拉玛依市院根据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乌鲁木齐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某畜牧公司案发后及时采购了新的鸡饲料加工装置,弥补了饲料加工管理漏洞,且承诺通过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等因素,基于服务“六稳”“六保”、督促企业完善合规管理考虑,决定提出要求某畜牧公司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35907.84元的诉讼请求。2022年7月22日,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检察机关与某畜牧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全部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生效后,某畜牧公司已将全部赔偿金交由克拉玛依市院上缴国库。

  克拉玛依市院于2022年8月9日向某畜牧公司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制度建设,启动合规整改。某畜牧公司书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建议,已制定《猪肉和鸡蛋生产环节过程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制度》《饲料原料及投入品检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制度》等一系列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内部组织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承诺为克拉玛依市场提供安全合格的农产品。整改期间,克拉玛依市院开展产品质量“回头看”,向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局调取了案发后对某畜牧公司产品的抽检报告,并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产的鸡蛋进行随机抽检,结果均为合格。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食品报》(2023年03月21日03版)

  (责编:袁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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