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

2022-04-12 08:07:04 中国食品报

本报记者 袁国凤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如是表示。

从严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和刑法修改后,亟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完善,确保法律的正确、全面、统一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解释》将坚持从严惩治原则、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一是从严设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突出对特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从严惩治。三是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四是推动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

改以价值标准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有关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案件的复杂情况,相关案件处理引发了关注甚至质疑。

  “《解释》在条文设计方面作了专门考虑,力图实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更好实现罪刑均衡。《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改以价值作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作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另一方面,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确保宽严相济。《解释》作了专门规定,以便司法实践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灵活、妥当裁量,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敢于行使起诉和审判裁量权,妥当处理相关案件。”该负责人解释,如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又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两种情形下不作犯罪处理

  近年来,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了社会关注。“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解释》制定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由此,可以明显得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的结论。

  另一方面,鉴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三批30种动物被列入相应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

 

《中国食品报》(2022年04月12日03版)

  (责编:袁国凤

 

 

 

中国食品报网友
联系电话:010-63392022 联系邮箱 cnfoodcul@126.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1012021000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9318号

中国食品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12-2018 by cnfood.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服务: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彭殷庆 (高级合伙人)律师13718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