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下)

2023-03-23 09:05:52 中国食品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管制精神药品饮料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可以由当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毒化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内酯并制成添加剂后,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饮品公司生产名为“咔哇潮饮”的饮料。该饮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剂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生产饮料,最终导致饮料流入市场。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市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将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调查,γ-羟基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物,会造成人暂时性记忆丧失,严重的会导致死亡。涉案饮料的γ-羟基丁酸添加量,足以对人体构成伤害。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饮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通过调取网络平台的销售情况固定电子证据,并主动联系公安机关等部门,查明涉案饮料流入市场的销售数量、价格及范围。

  2019年9月,经履行诉前程序,佛山市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饮料公司共同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李某等人经营的养殖场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餐厅、肉店用以加工销售。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牛肉、牛内脏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犊尸体系不明原因死亡;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夫妇等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计1331908.8元。

  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1年5月、6月,沙坡头区院对刘某等2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先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公诉。沙坡头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9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同年9月17日对刘某等29人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31908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796650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沙坡头区院遂撤回对该20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2022年3月11日,沙坡头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坡头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同年4月8日,沙坡头区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沙坡头区检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等9人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22438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1241589.77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胡某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某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二分院”)依法能动履职,组织二分院、云阳县院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跨省域案件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随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川渝两地检察机关经充分沟通研判,就跨省域支持起诉管辖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由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并由重庆二分院支持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二分院针对公益修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由侵权人参加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公益活动并支付活动经费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公益修复精准化、实效化。2022年10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某副食店、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宣传、消费教育等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124803.3元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食品报》(2023年03月23日03版)

  (责编: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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