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反向抹零”行为要疏堵结合

2023-11-14 09:14:24 中国食品报

杨振宇

  “反向抹零”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多收取消费者价款的“抹零”行为。比如交易价款是13.8元,经营者直接抹去零头,收取13元,是正向、常规的“抹零”行为;反之,经营者按四舍五入收取14元,就属于“反向抹零”。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反向抹零”行为源于四舍五入法则。商家无论是调试电子秤还是结算系统,均默认最多保留至“角”,“角”以下按照四舍五入法则进位。四舍五入法则使用广泛,商业交易中出现“零头”需要抹去时,都会使用该法则。

  由于四舍五入是相对科学合理的计数保留法,因此学界和业界对于“反向抹零”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反向抹零”不属于违法行为。

  从形式上看,属于标价价款的计算问题。四舍五入既然是一项计算法则,多收价款的“反向抹零”并不是由经营者单方面意志决定的,它有“入”也有“舍”,多收与少收大致平衡,经营者没有故意从中牟利的企图。

  从法理上讲,微乎其微的“抹零”不具有法律保护意义。消费纠纷投诉的起点是消费者认为权益受到侵害,个案中可以忽略不计的几角几分在法律事实认定上等于没有损失。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反向抹零”如果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则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四舍五入是公认的商业交易习惯,以四舍五入法则进行正向或反向抹零,都不是价格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

  “抹零”即付款时抹去整数之外的尾数,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商家可以精准收费,一旦“抹零”,则应让利给消费者。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经营者“反向抹零”行为,认定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面对普遍存在的“反向抹零”行为,笔者认为,应从源头上采取措施,系统谋划,疏堵结合,遏制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潜规则。

  一是统筹考虑、分类处置。目前,执法实务层面认定“反向抹零”为价格违法,但也应考虑过罚相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问题。2023年9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4.0版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五十条明确:未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结算时按四舍五入计算而非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算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如果末端数额进位大于五,该四舍五入确实符合交易标准,在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不建议立案查处。若不遵循四舍五入标准,将角之后所有的数据统统进位多收,属于经营者故意为之,应准确定性、严厉查处。通过分类处置,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落入教条主义桎梏。

  二是联动推进、源头治理。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不少电子秤或结算系统生产厂家、商家都知道“反向抹零”现象,但普遍认为此种现象是行业潜规则,只要消费者不投诉或者没发现,就相安无事;即使发现了,调整也非常方便,只需在软件上重新设定,即可避免此类现象。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加强与电子秤或结算系统生产厂家沟通,告知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要求其在技术层面合理设置电子秤或结算系统软件,从源头上遏制此类情况发生;另一方面,也可积极邀请行业协会参与专项检查,共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中国食品报》(2023年11月14日03版)

  (责编:袁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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